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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578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为规范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本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根据《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需遵循以下程序: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应当提交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1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八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三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20年2月24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