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导航

FOUNDATION PROFILE

////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地方性4A级枢纽型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秉承人人公益、透明公益的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努力做好体现党的领导、社会发展、弱势群体需求的重要桥梁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载体作用。基金会关注教育、医疗、文化、社会发展等四大领域,主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大病救助、教育帮扶、救灾救难、公益文化宣传及其他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努力做好公益资源有效配置,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应尽力量。

自2017年基金会换届后,在第三届理事会的坚强领导下,基金会秉持仁爱之心,与社会形成了最美的默契,并且财以致用,造福于民的范围得到了较大的拓展。

一、所获得荣誉

2019年被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确立为公益合作伙伴单位;由成美慈善基金会发起,由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执行的“爱助事实孤儿”项目于2020年荣获内蒙古第四届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优秀组织奖;2020年5月赛罕区文明办、赛罕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授予“优秀组织单位”称号;2020年加入老牛公益讲堂,并与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基金会中心网等共同确立为公益传播伙伴。

二、我们过往的探索

助学方面。从2015年-2020年基金会先后组织了80余次关爱儿童救助活动,走进清水河红旗小学、凉城县厂汉营小学、准格尔旗希望小学和宁城县台子小学,为孩子们送去崭新桌椅和喜爱的图书,进一步改善了当地孩子的学习环境;帮助50个困难家庭儿童重返校园,帮助适龄儿童重圆上学梦。

从2017年开始,近年来,基金会围绕积善助学,累计投入公益资金300余万元,其中开展了“爱助事实孤儿助学计划”,项目实施3年来,为我区977名贫困旗县、未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事实无人抚养学龄儿童提供生活助学金;

从2018年开始,通过金秋圆梦助学项目,2年来,共为全区200名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的步入了理想的大学殿堂提供了资助。

大病救助方面。为切实践行社会力量在脱贫攻坚中的社会使命,从2019年开始,基金会围绕助力脱贫攻坚分别开展了“有爱无疾”肿瘤救助项目;中国海油“同舟工程—‘救急难’行动;“佑未来,护成长”白血病儿童救助项目以及“为爱前行、为家护航”贫困家庭大病患者救助项目。

2019年8月,基金会通过多方协调,与海南成美基金会针对内蒙古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肿瘤患者救助,开展了“有爱无疾”肿瘤救助项目,该项目的救助资金将与新农合、城镇医疗、民政部门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形成互补作用,针对患者个人承担费用部分进行救助,使有限的救助力能够最大程度地为患者减轻负担。

2019年9月,基金会联合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中海油发起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的‘救急难’行动,该项目旨在救助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范围内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急、难”情况的贫困妇女、儿童及其家庭。

中国海油“同舟工程—‘救急难’行动”自开展以来共收到200多位申请人的申请表,通过审核、走访后39名家庭困难且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申请人得到帮扶。

2019年基金会在助力脱贫攻坚开展大病救助项目中,累计支出102.5万元。

创业创新方面。为实现创新创业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创业带动就业,基金会于2019年5月正式创设“青年创新创业帮扶基金”,并正式发起成立了“黄河商学院”,以商学院为载体,以“青年创新创业帮扶基金”为保障,基金会确立了现阶段创业创新方面三年内阶段性目标,即在三年内为我区培养1000名优秀创业导师、帮扶10000 名大学生创业、带动100000名社会人员就业的阶段性目标。

扶危济困方面。2020年伊始,全国爆发大规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内蒙古自治区的形式同样不容乐观。值此危难时刻,基金会响应自治区号召,紧急启动应急机制,发起“共抗疫情.蒙慈驰援”募捐项目。

项目于1月27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民政部备案,在腾讯公益平台发起募捐,项目发起后,为缩短募集善款的周期,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通过发动社会各界公益力量,仅仅一天时间,募捐的善款就超出了预期目标!截止1月28日,项目共筹集善款1001224.72元,圆满实现了预定目标。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调动参与项目执行的爱心志愿者约100人次,志愿服务时长累计400多小时;调动爱心运输车辆20余台次,完成了向呼和浩特市区及周边旗县400多个一线基层防控点运送防控物资的艰巨任务,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时光荏苒,初心永在。在这个注定不平凡的时代,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将一如既往,架起爱心企业与受助人之间这座连心桥,让身处困境的人感受到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唤起更多社会公众关注公益、参与公益,触摸人间真善美,以实际行动践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战略方向

在未来的时间里,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将一如既往地与社会各界共同完成向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共筑中华民族和谐友爱的大家庭。

合作
尊重
专业
反思
创新
有效

ARTICLES OF FOUNDATION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内蒙古自治区。〖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力和谐社会发展进程。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 发起人自筹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民政厅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1座21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募集、使用、管理基金;
(二)开展各种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
(二) 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 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参与本基金的筹措、为本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的经费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教授。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会会长               ;
(二)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注入、热心支持内蒙古公益事业的政府、团体、企业和个人自愿资助  ;
(二)利息和资产增值;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敬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有针对性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爱心慈善捐助而开展的大型募捐活动    ;
(二)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的投资活动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赠与其他同类型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QUALIFICATION QUALIFICATION

////

理事会
监事会
特聘专家

FOUNDATION CHART

////

用最完善的体制 对待每一次公共事业


orani.png

QUALIFICATION QUALIFICATION

////

QUALIFICATION QUALIFICATION

//////

FOUNDATION EVENTS

/////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 会于2015年3月24日正式 挂牌运营。

·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发 起“为地球疗伤,希望伸 出援助之手”公益活动

· 为急救重度烧伤的蓉蓉, 筹集医疗费用


· 计划用10年时间,在阿拉善额济纳旗种 下一亿棵梭梭,固定10㎡荒漠

· 自2015年1月协会筹备至今,共组织41次公益活动,累计工时5100小时,累计参加活动人数1700人次,受益人群包括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环卫工人、尿毒症患者等,受益人数达到2000人次。

· 圆山区孩子的校服梦,给孩子每人一套校服和一双运动鞋,希望孩子们在成长中感受到爱与温暖。

· 关爱道德模范、礼敬有德之人

·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法人变更登记

·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关爱贫困儿童公益活动走进清水河县红旗小学

· 走访了13家最具社会责任入选的企业

· 由民建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内蒙古信用商会承办的“风雨同舟、守望相助”书画笔会在呼和浩特开展。

·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与2017年11月14日,向呼和浩特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小学捐赠了价值三万七千九百元的国学经典图书。


· 关爱孤寡老人“让这个冬天暖起来”暖冬行动

· 4月28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主办,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承办,中国社会组织杂志社协办的“基金会双月沙龙”(第二十五期)在京举行。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光临此次活动。

· 北京汽车·第三届亚太地区商学院草原挑战赛在内蒙古完美落幕

· 抗洪救灾 众志成城—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积极响应参与自治区工商联抗洪救灾捐赠活动

·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指导员来基金会指导党建工作

· 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到我单位对“爱助事实孤儿”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 爱助事实孤儿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仪式

· 阿拉善SEE”清水为邻““见圾行事”9.15世界清洁地球日

·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负责人培训会

· “爱计划”大型公益活动暨新城区“公益基地”正式成立


在未来在未来的时间里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将一如既往地与

社会各界共同完成向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

共筑中华民族和谐友爱的大家庭